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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為商標使用但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商標法除了規(guī)定一些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外,還明確規(guī)定,一些標志雖然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但由于缺乏商標應當起到的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因此不能作為商標注冊。這些標志包括: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如將“彩色電視機”作為電視機的商標。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如“最好”、“最佳”等標志。
  3缺乏顯著特征的。如“1”。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標志僅僅是不能作為商標予以注冊,但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予以使用。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如,耐克公司的“√”標志。
  還應當注意的是,前述第1、2類標志中,有“僅”或者“僅僅”的限定語。如果前述標志與其他標志相結合,具有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則可以注冊。但是,如果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在商標審查實踐中也被稱為“駁回的絕對理由”或者“禁止注冊的絕對理由”。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ǘ﹥H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ㄈ┤狈︼@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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