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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姓名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公民姓名權,受害人除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具體來說,包括兩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1侵害公民姓名權,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全部賠償。2侵害公民姓名權,本身是對一種精神利益的損害,如果情節(jié)嚴重,造成姓名權人較嚴重后果的,姓名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其具體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侵權情節(jié)、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后果等因素確定,如果侵害姓名權有營利性質的,還應考慮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如果已經侵害姓名權,但情節(jié)不甚嚴重,損害后果不甚明顯的,可以不予賠償。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0412]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2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案例14篇 裁判文書61篇 相關論文33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308]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ㄒ唬┥鼨?、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ㄈ┤烁褡饑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4篇 相關論文10篇 實務指南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資料: 案例2篇 裁判文書33篇 相關論文5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ǘ┲氯怂劳龅模瑸樗劳鲑r償金;
 ?。ㄈ┢渌麚p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1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ㄈ┣謾嘈袨樗斐傻暮蠊?;
 ?。ㄋ模┣謾嗳说墨@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4篇 相關論文6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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