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有數(shù)人時,各債權人均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權利,各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且全部債務因一次全部履行而歸于消滅的債。其中,具有連帶關系的數(shù)個債權為連帶債權,每一債權人都享有要求全部清償?shù)臋嗬?,但是,?jīng)其中一個或少數(shù)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其他債權人就喪失了對債務人要求履行的權利,接受清償?shù)脑贁?shù)債權人成為新的債務人,負有償付其他原債權人各自應得份額的義務。具有連帶關系的數(shù)個債務為連帶債務,每一債務人都負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經(jīng)其中一個或一部分債務人清償后,其他債務人就不再對原債權人承擔義務。履行了全部債務的原少數(shù)債務人成了新的債權人,享有要求其他原債務人償付各自承擔份額的權利。
法律規(guī)定連帶之債的目的,意在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以期保障債的完全履行。負有連帶債務的每一債務人都必須對整個債務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推諉、拒絕履行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以全體債務人的全部財產(chǎn)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因此,連帶之債的債權人權利得到了強化,而連帶債務人的義務則加重了。連帶之債事先須有協(xié)議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才能成立有效。連帶之債的成立要件如下: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為數(shù)人。第二、債的標的須為同一。第三、數(shù)個債須具有同一目的。此“目的”,指連帶債務對于債權的確保和滿足?;诖送荒康?,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的給付或者因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與債權人發(fā)生抵銷、混同或提存,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滿足時,全體債權人的債務也歸消滅。第四,連帶之債的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須具有連帶關系。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0412]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chǎn)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3篇 裁判文書20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五十二條 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lián)營,共同經(jīng)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lián)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jīng)營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裁判文書9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3篇 案例1篇 裁判文書11篇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4篇 案例5篇 裁判文書56篇 相關論文24篇 實務指南)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3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4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可以向?qū)Ψ浇o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chǎn),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chǎn),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2篇 司法解釋7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書114篇 相關論文19篇 實務指南)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3篇 案例3篇 裁判文書252篇 相關論文23篇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資料: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zhuǎn)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zhuǎn)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jié)構(gòu)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相關資料: 行政法規(guī)1篇 裁判文書9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第三百一十三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lián)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資料: 條文釋義 實務指南)
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