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追償權
擔保人的追償權,又叫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一般情況下,擔保人在以下情形可以獲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1擔保合同有效時,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時,擔保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br />
2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因無效的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可見,擔保人一旦按照擔保合同的規(guī)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同時還可以接管一切為債務而設定的擔保物權以及對連帶擔保人的請求權。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對反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請求權,也屬于擔保人的追償權。如果擔保人的責任并不包括全部債務,擔保人也可以在自己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取得對反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請求權。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地方法規(guī)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書116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8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j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2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