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
反擔保,也稱為求償擔保,它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xiàn)的一種擔保。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反擔保的種類有求償?shù)盅?、求償質押和求償保證三種。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xiàn),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
反擔保主要在國際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業(yè)務中采用。在現(xiàn)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于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此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作迂回,并使之與適當?shù)谋緭O噙B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在擔保法律關系中只有同時存在三方法律關系主體,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時,也即債務人和擔保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才能產生反擔保。因此,反擔保只能存在于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之中,在留置擔保和定金擔保中不能產生反擔保。
在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反擔保不同于補充擔保。補充擔保是補充前一擔保的擔保,指的是約定于前一擔保不能擔保全部債權時由第二擔保人代前一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因此,補充擔保的擔保人只是在前一擔保的擔保人不能承擔擔保責任或者不能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時才對主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補充擔保是對主債權的擔保,不是對第一擔保的擔保;而反擔保是對第一擔保的擔保。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9篇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19960701]
第十一條 除國家允許經營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外,投資單位應嚴格控制境外獨資和控股企業(yè)對外提供擔保,如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惩饽腹緦λ鶎偃Y子公司可自行決定提供擔保,但對非全資子公司應當根據(jù)出資比例提供擔保;
?。ǘ槠渌匈Y企業(yè)提供擔保前,除按規(guī)定經批準外,還必須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xié)議書;
(三)為其他企業(yè)提供擔保前,除按規(guī)定經批準外,還必須取得被擔保人的財產抵押,并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擔保協(xié)議,提供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財產重估價的60%。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住房置業(yè)擔保管理試行辦法[20000522]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zhí)峁┳》恐脴I(yè)擔保的,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二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j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