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繼承開始后,適用法定繼承時,法定繼承人并不是同時都參加繼承,而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先后順序參加繼承,即先由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無前一順序繼承人或前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或全部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在理解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繼承順序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由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親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按規(guī)定的,而不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
2繼承順序具有強行性。法律規(guī)定繼承順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不同情況的繼承人的繼承利益的。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順序,任何人、任何機關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即使前一順序的繼承人也不得變更自己的順序而作為后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只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能改變自己的繼承順序。
3繼承順序具有排他性。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繼承順序依次參加繼承,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總是排斥后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只要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后一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取得和實現(xiàn)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無權主張繼承遺產。只有在(1)沒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2)前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或全部喪失繼承權,或者(3)前一順序的繼承人部分喪失繼承權,其余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后一順序的繼承人才有權參加繼承。
4繼承順序具有限定性。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只限定在法定繼承中適用。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限制,遺囑人得于遺囑中指定由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而不由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0410]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2篇 司法解釋1篇 案例4篇 裁判文書33篇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裁判文書1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